1.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服义务兵期间: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
2.“四个一批”。 大学生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退役士兵,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则就业,即在有编制的前提下政法干警招一批、专武干部招一批、村(社区)干部招一批和其他公益性岗位招一批。其他退役人员,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安置。
3.大学生入伍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考研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科其他专业学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4.大学毕业生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5.报考军校。义务兵服役第2年的上等兵和服役第3年的下士,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其年龄不超过23周岁。
6.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入伍后可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被确定为选拔对象的,年龄可放宽至25周岁,保送入学后到军队有关院校参加培训。
7.部队提干。具体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
8.选取士官。①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授予中士军衔、专科毕业生可按下士第三年确定工资起点标准;②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原则上保留至上士服役满12年后退役(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③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
9.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兵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10.自主择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时,由部队发放退役金,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10万元小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